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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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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算總收入及有效總收入時,應與下列相關資料校比較: 一、勘估標的往年之總收入及有效總收入。 二、相同產業或具替代性比較標的總收入及有效總收入。 三、目前或未來可能之計畫收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37條,當推算不動產的總收入及有效總收入時,應與以下相關資料進行校核比較: 一、勘估標的往年之總收入及有效總收入:這些資料可以提供過去該不動產產生的收入情況,以作為推算總收入及有效總收入的參考依據。 二、相同產業或具替代性比較標的總收入及有效總收入:這些資料是與勘估標的具有相同產業屬性或具有替代性的其他不動產的收入資料。透過比較標的的收入情況,可以提供類似不動產在市場上的價值與收益情況。 三、目前或未來可能之計畫收入:這些資料是指在目前或未來可能產生的收入情況,例如預定的租金或其他相關收入。可以利用這些計畫收入資料來推算不動產的總收入及有效總收入。 以上提到的資料可以作為推算不動產總收入及有效總收入的參考,有助於提供更準確的估價結果。 參考資料: 1. 內政部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https://re.ris.gov.tw/WebsCenter/doc/docDetail/7f28abc3-ffe8-4df0-8ac4-9e090c7b3a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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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37 條規定:「推算總收入及有效總收入時,應與下列相關資料校核比較: 一、勘估標的往年之總收入及有效總收入。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