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47條,該條規定了計算一定期間內收益價格的公式。該公式是根據平均一年期間折舊前的淨收益、收益資本化率和可收益年數來求得收益價格。如果收益價格已知,則可以反推平均一年期間折舊前的淨收益。另外,如果一定期間終止後有期末價值,則可以將該期末價值的現值加入到收益價格中,並扣除處分不動產所需的相關費用。根據這個規則,可以對不動產進行估價和計算收益價格。 參考資料: 1.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二公告 108年8月26日修正https://www.fsc.gov.tw/front/download/33b3830788d841cfadbc88edc4ed9749 範例: 例如,某個不動產的平均一年期間折舊前淨收益為100,000元,收益資本化率為0.05,可收益年數為10年。根據上述公式,可以計算該不動產的收益價格如下: P = 100,000 × (1 - (1 / (1 + 0.05))^10) / 0.05 計算結果為408,912元,表示該不動產的收益價格為408,912元。 另外,如果該不動產在10年後還有期末價值為50,000元,並且處分不動產所需的相關費用為10,000元。根據第47條的規定,可以將期末價值的現值加入到收益價格中,並扣除相關費用。計算後,該不動產的最終收益價格為458,912元(408,912元 + 50,000元 - 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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