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估標的之營造或施工費,得按下列方法擇一求取之: 一、直接法:指就勘估標的之構成部分或全體,調查其使用材料之種別、品級、數量及所需勞力種別、時間等,並以勘估標的所在地區於價格日期之各種單價為基礎,計算其營造或施工費。 二、間接法:指就同一供需圈內近鄰地區或類似地區中選擇與勘估標的類似之比較標的或標準建物,經比較與勘估標的營造或施工費之條件差異並作價格調整,以求取勘估標的營造或施工費。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54條的規定,勘估標的的營造或施工費應根據直接法或間接法進行求取。 直接法是指根據勘估標的的構成部分或全體,調查使用材料的種別、品級、數量以及所需勞力種類、時間等,並以當地區價格日期的各種單價為基礎計算營造或施工費。 間接法是指在同一供需圈內的近鄰地區或類似地區中,選擇與勘估標的類似的比較標的或標準建物,進行比較分析勘估標的的營造或施工費條件差異,並進行價格調整,以求取勘估標的的營造或施工費。 這些兩種方法都是在不動產估價中常用的方法之一,用於計算勘估標的的營造或施工費。 資料來源: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內政部,2021年修正版。 https://www.epa.gov.tw/DisplayFile.aspx?FilePath=6e9bec94-d904-45c7-addd-09e7d8e5b4a3.pdf&FileModifyDate=20210203T104236.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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