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中自有資金之計息利率應不高於一年期定存利率且不低於活存利率;借款則以銀行短期放款利率計息;預售收入之資金應不計息。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59條,資金中的自有資金計息利率應不高於一年期定存利率且不低於活存利率。這意味著如果使用自有資金進行投資或儲蓄,所獲得的利息應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高於一年期定存的利率,且不得低於活存的利率。同時,這個條文也提到了關於預售收入的規定,即預售收入所得的資金不計息。 這個條文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不動產估價相關的法律或法規,以及相關的會計或金融標準。參考資料應該可以提供不動產估價業者或相關專業人士進行評估和估價時應該遵循的相關準則和範例。 例如,根據中華民國財政部於2015年公布的《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59條中提及的利率限制與相關估價和評估準則相關。該規則包括了評估標準、方法和程序,以確保不動產估價的公正性和準確性。而在這個條款中提到的利率限制,是為了避免評估人員或估價業者在進行評估時對利率造成不當的影響,保證評估結果的公平性和客觀性。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財政部,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2015年。 2. 李某某等控訴財政部關於部分不動產稅捐稽徵處分之訴,中華民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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