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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勘估標的之開發或建築利潤應視工程規模、開發年數與經濟景氣等因素,按營造或施工費、規劃設計費、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資本利息、稅捐及其他負擔之合計額乘以適當利潤率計算之。
  2. 前項利潤率應由全聯會定期公告;未公告前依營造或建築業之平均經營利潤率為準,並得依開發或建物形態之不同,考量經營風險及開發或建築工期之長短酌予調整之。
  3. 前項建築工期指自申請建造執照開始至建築完成達到可交屋使用為止無間斷所需之時間。
  4. 第一項勘估標的為土地或包含土地者,合計額應另加計土地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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