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及稅捐,應按總成本乘以相關費率計算,相關費率應由全聯會定期公告之。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61條,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及稅捐應按總成本乘以相關費率計算,相關費率則由全聯會定期公告之。該條款中未提及具體的相關費率數值,而是要求相關費率由全聯會定期公告。因此,我們需要參考全聯會所公告的相關規定和費率數值來進行計算。 根據司法院判決書中的內容,涉及廣告費、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的相關規定和計算方式。例如,根據營業費用分類的原則,建設公司在預售房屋完成之前的推銷費用應列入遞延費用並按適當的方式分攤。此外,根據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的房地售價比例,銷售費用也需按比例分攤於土地與房屋。這些規定和計算方式可作為解釋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61條的參考依據。 然而,根據提供的文本,我們無法找到與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61條直接相關的參考資料或具體範例。因此,我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內容或參考資料來解釋該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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