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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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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稅捐及開發或建築利潤,視勘估標的之性質,於成本估價時得不予計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62條,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稅捐及開發或建築利潤,視勘估標的之性質,於成本估價時得不予計入。這表示在進行不動產的成本估價時,根據該標的物的性質,可以不將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稅捐及開發或建築利潤計算在成本之中。然而,若遇到特定情況,可能需要參考相關法規和案例資料進一步釐清該條規定的具體內容。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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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62 條規定:「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稅捐及開發或建築利潤,視勘估標的之性質,於成本估價時得不予計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