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稅捐及開發或建築利潤,視勘估標的之性質,於成本估價時得不予計入。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62條,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稅捐及開發或建築利潤,視勘估標的之性質,於成本估價時得不予計入。這表示在進行不動產的成本估價時,根據該標的物的性質,可以不將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稅捐及開發或建築利潤計算在成本之中。然而,若遇到特定情況,可能需要參考相關法規和案例資料進一步釐清該條規定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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