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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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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未完工之建物應依實際完成部分估價,或以標準建物之營造或施工費標準表為基礎,參考建物工程進度營造費用比例表估算之。
  2. 2.前項建物工程進度營造費用比例表,由全聯會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63條的規定,對於尚未完工的建物,應該根據實際完成的部分進行估價。如果無法確定實際完成部分,則可以參考標準建物的營造或施工費標準表,並利用建物工程進度營造費用比例表進行估算。建物工程進度營造費用比例表由全聯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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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63 條規定:「未完工之建物應依實際完成部分估價,或以標準建物之營造或施工費標準表為基礎,參考建物工程進度營造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