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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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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開發或建築後預期總銷售金額應按開發或建築後可銷售之土地或建物面積乘以推定之銷售單價計算之。
  2. 2.可銷售面積中之各部分銷售單價不同時,應詳列各部分面積及適用之單價。
  3. 3.前項銷售單價應考量價格日期當時銷售可實現之價值,以比較法或收益法求取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75條涉及到開發或建築後預期總銷售金額的計算方式。根據該規則,開發或建築後的可銷售面積應根據土地或建物面積乘以預估的銷售單價來計算總銷售金額。如果不同的部分有不同的銷售單價,則需要詳細列出各部分的面積和相應的單價。這些銷售單價應該考慮到銷售日期當時的實現價值,可以使用比較法或收益法來估算。例如,可以參考市場上類似房地產的銷售價格或者通過評估預期的收益來推算銷售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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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75 條規定:「開發或建築後預期總銷售金額應按開發或建築後可銷售之土地或建物面積乘以推定之銷售單價計算之。可銷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