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84條的規定,針對數筆土地合併為一宗進行土地利用的情況,應以合併後的土地估價為基準,並根據合併前各筆土地的價值比例分配計算其土地價格。同樣地,對於非以合併一宗進行土地利用為目的,但屬於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所擁有的數筆相連土地,也適用前述規定進行計算。 根據最新的《土地調整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提供一個相關的範例。假設A先生擁有土地1和土地2兩塊相連的土地,他希望合併這兩筆土地進行開發利用。根據合併後的報告,土地1的估價為500萬元,土地2的估價為300萬元。合併後的土地總估價為800萬元。根據合併前的情況,土地1在合併前的估價比例為3:2(相當於土地1的價值為3/5,土地2的價值為2/5)。因此,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84條的規定,合併後土地1的價值應為800萬元乘以3/5,即480萬元,土地2的價值則為800萬元乘以2/5,即320萬元。 可能有不同的法規或解釋文件也可能與該法條有所關聯,但根據提供的資料,上述的規定和例子是可以解答該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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