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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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領取不動產估價師證書的人應該備齊以下文件:申請書、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身份證明文件影本、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2張。符合這些規定的人將會獲得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並退還原本提交的考試及格證書;不符合規定的申請將會被駁回;需要補正的申請人將會收到通知,在十五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申請將會被駁回。被駁回申請時,應退還第二項中列出的文件。
相關函釋 1 則
- 第三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駁回名詞
- 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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