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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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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六條所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開發給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者,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影本。 三、實際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證明文件。 四、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
  2. 2.前項第二款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3. 3.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申請準用之;駁回申請時,應退還原繳送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文件。但線上申辦者,無須退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3條,申請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的人需要提交以下文件:申請書、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其影本、實際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的經驗證明文件及其影本、身份證明文件的影本、近一年內的二吋半身照片2張。 根據內政部的網站,不動產估價師申請開業時,需填寫申請書,並附上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實際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的經驗證明文件、身份證明文件和照片。申請人必須向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開業,並經審核合規定後,核發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如果申請被駁回,主管機關需退還申請人提交的文件。 如果申請人是外國人,則需要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的審查,符合規定後,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才能核發開業證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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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依本法第六條所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開業發給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者,應備具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