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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第六條所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開發給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者,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影本。 三、實際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證明文件。 四、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
  2. 前項第二款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3. 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申請準用之;駁回申請時,應退還原繳送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文件。但線上申辦者,無須退還。
  4. 第一項申請人為外國人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審查合於規定,並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發開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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