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3條,申請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的人需要提交以下文件:申請書、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其影本、實際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的經驗證明文件及其影本、身份證明文件的影本、近一年內的二吋半身照片2張。 根據內政部的網站,不動產估價師申請開業時,需填寫申請書,並附上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實際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的經驗證明文件、身份證明文件和照片。申請人必須向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開業,並經審核合規定後,核發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如果申請被駁回,主管機關需退還申請人提交的文件。 如果申請人是外國人,則需要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的審查,符合規定後,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才能核發開業證書。
- 第六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準用名詞
- 駁回名詞
- 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6 條條文
- 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4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