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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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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七條及第四十條所稱政府公報,指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公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政府公報的定義,就是指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公告的文件。根據這個條文,政府公報是由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所發布的文件。 範例:根據台中市政府發布的政府公報,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 4 條可以在該公報中找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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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法第七條及第四十條所稱政府公報,指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公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