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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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紙本證書遺失、滅失或污損,備具下列文件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一、申請書。 二、紙本證書遺失或滅失者,原證書遺失或滅失作廢之切結聲明;紙本證書污損者,原證書。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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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5條,當不動產估價師的證書遺失、滅失或污損時,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證書。申請時需要提交申請書、刊登聲明原領證書遺失、滅失作廢之報紙(遺失或滅失情况下)、原證書(污損情况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及本人最近一年內的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 不動產名詞
- 本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切結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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