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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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6條,當不動產估價師的開業證書遺失、滅失或污損時,他們可以向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為了申請補發或換發開業證書,他們需要準備以下文件:申請書、聲明原領證書遺失、滅失作廢的報紙刊登聲明(如果證書遺失或滅失)或者原證書(如果證書污損)、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及本人最近一年內的二吋半身照片二張。補發或換發的開業證書的有效期限仍以原開業證書的有效期限為準。 參考資料:《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 不動產名詞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本證名詞
- 切結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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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