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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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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不動產估價師紙本開證書遺失、滅失或污損,備具下列文件者,得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一、申請書。 二、紙本證書遺失或滅失者,原證書遺失或滅失作廢之切結聲明;紙本證書污損者,原證書。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
  2. 2.依前項補發或換發之開業證書,仍以原開業證書之有效期限為期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6條,當不動產估價師的開業證書遺失、滅失或污損時,他們可以向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為了申請補發或換發開業證書,他們需要準備以下文件:申請書、聲明原領證書遺失、滅失作廢的報紙刊登聲明(如果證書遺失或滅失)或者原證書(如果證書污損)、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及本人最近一年內的二吋半身照片二張。補發或換發的開業證書的有效期限仍以原開業證書的有效期限為準。 參考資料:《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 不動產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本證名詞
  • 切結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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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紙本開業證書遺失、滅失或污損,備具下列文件者,得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