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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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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估價師紙本開
業
證書遺失、滅失或污損,備具下列文件者,得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
申請補發或換發: 一、申請書。 二、紙
本證
書遺失或滅失者,原證書遺失或滅失作廢之
切結
聲明;紙本證書污損者,原證書。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
依前項補發或換發之開業證書,仍以原開業證書之有效期限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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