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動產估價師紙本開證書遺失、滅失或污損,備具下列文件者,得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一、申請書。 二、紙本證書遺失或滅失者,原證書遺失或滅失作廢之切結聲明;紙本證書污損者,原證書。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
  2. 依前項補發或換發之開業證書,仍以原開業證書之有效期限為期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