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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註銷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時,應通知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不動產估價師已開業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依職權予以撤銷或廢止其開業資格並註銷開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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