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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動產估價師依本法第十條所定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遷移登記時,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開證書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
  2. 前項第二款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3. 原登記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申請,經查無誤後,應將全案移送遷移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有提出原紙本開業證書者,於移送前應予抽存。遷移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登記及發給開業證書,並知原登記主管機關將原開業證書註銷
  4. 遷移地之主管機關依前項發給之開業證書,仍以原開業證書之有效期限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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