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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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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不動產估價師依本法第十條所定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遷移登記時,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開證書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
  2. 2.前項第二款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3. 3.原登記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申請,經查無誤後,應將全案移送遷移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有提出原紙本開業證書者,於移送前應予抽存。遷移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登記及發給開業證書,並知原登記主管機關將原開業證書註銷
  4. 4.遷移地之主管機關依前項發給之開業證書,仍以原開業證書之有效期限為期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8條,不動產估價師在申請遷移登記時,應備具以下文件:申請書、原開業證書、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及本人最近一年內的二吋半身照片兩張。原登記主管機關在受理申請後,除了將原開業證書保留外,應將整個案件轉送至遷移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遷移地的主管機關應該進行登記並發給新的開業證書,同時通知原登記主管機關註銷原開業證書。遷移地的主管機關發給的開業證書,仍然以原開業證書的有效期限作為期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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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依本法第十條所定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遷移登記時,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