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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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8條,不動產估價師在申請遷移登記時,應備具以下文件:申請書、原開業證書、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及本人最近一年內的二吋半身照片兩張。原登記主管機關在受理申請後,除了將原開業證書保留外,應將整個案件轉送至遷移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遷移地的主管機關應該進行登記並發給新的開業證書,同時通知原登記主管機關註銷原開業證書。遷移地的主管機關發給的開業證書,仍然以原開業證書的有效期限作為期限。
- 不動產名詞
- 第十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經查名詞
- 核名詞
- 復名詞
- 註銷名詞
- 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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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