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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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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十一條所稱登記事項有變更,指下列之情形: 一、不動產估價師身分資料之變更。 二、事務所名稱、地址之變更。 三、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之不動產估價師之異動。
  2. 2.不動產估價師依本法第十一條所定報請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檢附申請書、開業證書及登記事項變更之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不动产估价师法施行细则第9条的规定,如果不动产估价师的个人身份资料、事务所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以及聚合事务所中的不动产估价师有所变动,都需要申请登记事项的变更。在申请变更时,不动产估价师应当提交申请书、开业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相关资料: 《不动产估价师法施行细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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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本法第十一條所稱登記事項有變更,指下列之情形: 一、不動產估價師身分資料之變更。 二、事務所名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