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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56證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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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申請發證書、開業執照,應收取證照費;其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第56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受理申請核發證書和開業執照時,應該收取證照費用。收費基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定。根據最新參考資料,目前尚未找到具體關於地政士法第56條證照費用的收費基準範例。

立法沿革 1

(0901004 制定)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申請核發證書、開業執照,應收取證照費;其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主管機關應收取證照費,並明定其收費基準之規定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901004 制定)

明定主管機關應收取證照費,並明定其收費基準之規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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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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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政士法第 56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申請核發證書、開業執照,應收取證照費;其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政士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政士法第 5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