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第 56 條(證照費)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申請核發證書、開業執照,應收取證照費;其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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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第56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受理申請核發證書和開業執照時,應該收取證照費用。收費基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定。根據最新參考資料,目前尚未找到具體關於地政士法第56條證照費用的收費基準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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