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第 55 條(本法施行前已成立公會之處理方式)
- 1.本法公布施行前已成立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符合本法第三十條規定者,視為已依本法規定完成組織。
- 2.本法施行後,其組織與本法規定不相符合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解散,逾期未解散,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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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政士法第 55 條規定了在該法公布施行前已經成立的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應該如何處理。根據第 1 項規定,如果該公會符合地政士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則視為已經依照地政士法的規定完成組織。換句話說,如果該公會在公布施行地政士法之前已經建立起來並符合地政士法第三十條的要求,則認定該公會已經符合地政士法的組織要求。 根據第 2 項規定,地政士法施行後,如果該公會的組織方式不符合地政士法的規定,則應在地政士法施行後的三個月內解散。如果超過這個期限仍未解散,則主管機關應該撤銷該公會的許可。這意味著,如果在地政士法施行後的三個月內,已成立的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未能符合地政士法的組織要求,則該公會需要解散,否則主管機關有權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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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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