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第 30 條(各級公會之設立)
- 1.地政士公會之組織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劃分,分為直轄市公會、縣(市)公會,並得設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 2.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地政士公會,以一個為原則。但二個以上之同級公會,其名稱不得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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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第30條,地政士公會的組織區域根據現有的行政區域劃分,分為直轄市公會和縣(市)公會。同時,也可以設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另外,同一區域內相同級別的地政士公會,原則上只能設立一個。然而,如果有兩個以上同級公會存在,它們的名稱不能相同。 依據最新的資料,根據地方自治條例,台北市地政士公會為直轄市公會,而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則屬於縣市公會。這兩個公會名稱不相同,符合地政士法第30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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