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政士法第30條,地政士公會的組織區域根據現有的行政區域劃分,分為直轄市公會和縣(市)公會。同時,也可以設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另外,同一區域內相同級別的地政士公會,原則上只能設立一個。然而,如果有兩個以上同級公會存在,它們的名稱不能相同。 依據最新的資料,根據地方自治條例,台北市地政士公會為直轄市公會,而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則屬於縣市公會。這兩個公會名稱不相同,符合地政士法第30條的規定。
地政士公會之組織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劃分,分為直轄市公會、縣(市)公會,並得設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地政士公會以一個為限。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區域性公會之組織原則及全國聯合會之設立。 二、第二項明定同一組織區域內以成立一個公會為限。
地政士公會之組織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劃分,分為直轄市公會、縣(市)公會,並得設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地政士公會,以一個為原則。但二個以上之同級公會,其名稱不得相同。
立法理由一、因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施行,第二項限制在同一區域內同級地政士公會以一個為限,有過度限制人民結社自由之虞,未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自由結社權利之規定。爰將第二項「以一個為限」修正為「以一個為原則」。 二、另為避免日後有二個以上同級公會同名之困擾,爰增訂但書規定,二個以上之同級公會,其名稱不得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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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明定區域性公會之組織原則及全國聯合會之設立。 二、第二項明定同一組織區域內以成立一個公會為限。
一、因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施行,第二項限制在同一區域內同級地政士公會以一個為限,有過度限制人民結社自由之虞,未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自由結社權利之規定。爰將第二項「以一個為限」修正為「以一個為原則」。 二、另為避免日後有二個以上同級公會同名之困擾,爰增訂但書規定,二個以上之同級公會,其名稱不得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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