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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 29 條(登記助理員之資格及責任)

  1. 1.地政士受託向登記機關辦理土地登記之送件及領件工作,得由其僱用之登記助理員為之。但登記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地政士本人到場。
  2. 2.前項登記助理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地政士證書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地政相關系科畢業者。 三、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並於地政士事務所服務二年以上者。
  3. 3.地政士僱用登記助理員以二人為限,並應於僱傭關係開始前或終止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所在地之地政士公會申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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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第29條,地政士在辦理土地登記時,可以僱用登記助理員來處理送件和領件工作。登記助理員必須具備以下資格之一:一、持有地政士證書。二、具有專科以上學校地政相關系科畢業的學歷。三、高中或高職畢業且在地政士事務所服務超過兩年。 根據最新的地政士法,這三種資格都符合登記助理員的要求。地政士在僱用登記助理員時,最多只能僱用兩人,並且在僱傭關係開始前或終止後需要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和地政士公會進行申報備案。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登記助理員的資格合格並且提供相關職責和責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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