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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28主管機關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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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執行業務所為之登記案件,主管機關或轄區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查詢或取閱地政士之有關文件,地政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按照地政士法第28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或轄區登記機關在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查詢或取閱地政士的相關文件。地政士不得躲避、阻礙或拒絕這種查詢或取閱行為。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主管機關能夠有效地監督和管理地政士的活動,以確保其執業行為的合法性和適法性。 舉個與此項規定相關的例子,若地政士在執行登記案件時被主管機關懷疑有不法行為,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地政士法第28條的規定,查詢或取閱地政士的相關文件,以了解案件更詳細的情況。地政士在這種情況下不得躲避、阻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的查詢或取閱行為。

立法沿革 1

(0901004 制定)

地政士執行業務所為之登記案件,主管機關或轄區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查詢或取閱地政士之有關文件,地政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賦予主管機關或轄區登記機關,必要時得查詢或取閱地政士有關文件之規定,係為方便其隨時發現地政士是否有違法情事之發生,而能適時予以舉發並報請懲處,以保障民眾財產權益。

  • 主管機關名詞
(0901004 制定)

賦予主管機關或轄區登記機關,必要時得查詢或取閱地政士有關文件之規定,係為方便其隨時發現地政士是否有違法情事之發生,而能適時予以舉發並報請懲處,以保障民眾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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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政士法第 28 條規定:「地政士執行業務所為之登記案件,主管機關或轄區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查詢或取閱地政士之有關文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政士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政士法第 2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