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執行業務所為之登記案件,主管機關或轄區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查詢或取閱地政士之有關文件,地政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按照地政士法第28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或轄區登記機關在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查詢或取閱地政士的相關文件。地政士不得躲避、阻礙或拒絕這種查詢或取閱行為。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主管機關能夠有效地監督和管理地政士的活動,以確保其執業行為的合法性和適法性。 舉個與此項規定相關的例子,若地政士在執行登記案件時被主管機關懷疑有不法行為,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地政士法第28條的規定,查詢或取閱地政士的相關文件,以了解案件更詳細的情況。地政士在這種情況下不得躲避、阻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的查詢或取閱行為。
地政士執行業務所為之登記案件,主管機關或轄區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查詢或取閱地政士之有關文件,地政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賦予主管機關或轄區登記機關,必要時得查詢或取閱地政士有關文件之規定,係為方便其隨時發現地政士是否有違法情事之發生,而能適時予以舉發並報請懲處,以保障民眾財產權益。
賦予主管機關或轄區登記機關,必要時得查詢或取閱地政士有關文件之規定,係為方便其隨時發現地政士是否有違法情事之發生,而能適時予以舉發並報請懲處,以保障民眾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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