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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27執業之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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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二、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業務。 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四、為開業、遷移或業務範圍以外之宣傳性廣告。 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外之任何酬金。 六、明知為不實之權利書狀、印鑑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而向登記機關申辦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地政士法第27條規定了地政士禁止執業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六項: 一、違反法令執行業務:地政士在執業過程中不得違反法令的規定,必須依法執行業務。 二、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業務:地政士不能允諾他人以地政士的名義執行業務,即使被委託人同意或有其他特殊情況。 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地政士不得使用不正當的方法招攬業務,包括但不限於欺騙、脅迫等手段。 四、為開業、遷移或業務範圍以外之宣傳性廣告:地政士在宣傳自己的開業、遷移或業務範圍方面,不得做出與其實際能力或業務範圍不符合的虛假宣傳。 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外之任何酬金:地政士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超過規定範圍的酬金,必須依法收取合理的費用。 六、明知為不實之權利書狀、印鑑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而向登記機關申辦登記:地政士明知權利書狀、印鑑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為不真實的情況下,不得向登記機關申辦登記。 根據地政士法第27條,地政士在執業過程中需要遵守上述規定,違反者將根據相應規定受到懲戒處分。這些限制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地政士執行業務的秩序和紀律,並保護委託人和公眾的權益。 資料來源: 《地政士法》,經濟部法規司,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001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01004 制定)

地政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二、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業務。   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四、為開業、遷移或業務範圍以外之宣傳性廣告。   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外之任何酬金。   六、明知為不實之權利書狀、印鑑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而向登記機關申辦登記。

立法理由地政士執行之業務攸關委託人之財產權益甚鉅,為保障民眾不動產交易安全,爰參照會計師法之規定,明定地政士執行業務之禁止行為。

  • 法令名詞
  • 期約名詞
(0901004 制定)

地政士執行之業務攸關委託人之財產權益甚鉅,為保障民眾不動產交易安全,爰參照會計師法之規定,明定地政士執行業務之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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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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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政士法第 27 條規定:「地政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二、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業務。 三、以不正當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政士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政士法第 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