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第 27 條(執業之禁止行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政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二、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業務。 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四、為開業、遷移或業務範圍以外之宣傳性廣告。 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外之任何酬金。 六、明知為不實之權利書狀、印鑑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而向登記機關申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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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by10820
23 days ago
專業證照
地政士不得有下列行為:(搭配罰則調換順序)
一、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二、為開業、遷移或業務範圍以外之宣傳性廣告。
三、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四、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業務。
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外之任何酬金。
六、明知為不實之權利書狀、印鑑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而向登記機關申辦登記。









ponpon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帶尾(違反)戒(假藉)可以招徠業務(招攬)(業務範圍以外)酬金很不真實(酬金)(明知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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