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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地政士法 第 26-1 條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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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法律第26-1条,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交易价格信息,只有在相关配套措施完全建立和立法完成后,才能作为课税依据。该条款的目的是确保在实施不动产交易实价登记制度之前,不动产交易价格信息不得用于税务目的。 參考資料: 「不動產交易實價登記制度及相關資訊查詢配套措施」,不動產交易實價登記查詢系統,內政部地政司,2018年7月25日,網址:https://pip.moi.gov.tw/V2/ 。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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