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根据法律第26-1条,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交易价格信息,只有在相关配套措施完全建立和立法完成后,才能作为课税依据。该条款的目的是确保在实施不动产交易实价登记制度之前,不动产交易价格信息不得用于税务目的。 參考資料: 「不動產交易實價登記制度及相關資訊查詢配套措施」,不動產交易實價登記查詢系統,內政部地政司,2018年7月25日,網址:https://pip.moi.gov.tw/V2/ 。
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前項申報受理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前二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一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三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新增,並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立法理由配合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修正公布,將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以下簡稱申報登錄)義務,調整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即買賣雙方)於申請買賣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辦理,爰刪除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第四項列為修正條文,內容未修正。又依本法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仍應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併予說明。
本條新增,並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配合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修正公布,將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以下簡稱申報登錄)義務,調整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即買賣雙方)於申請買賣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辦理,爰刪除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第四項列為修正條文,內容未修正。又依本法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仍應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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