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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26誠實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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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政士受託辦理各項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2. 2.地政士違反前項規定,致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第26條,地政士在受託辦理業務時有誠實責任的義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如果地政士違反這項規定,導致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受到損害,則應該負起賠償責任。 相關案例中提到的法規參考資料是地政士法第26條本身。該法條的目的在於確立地政士對於受託業務負有的誠實責任,以及當地政士的不當行為導致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受損害時,地政士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這個法條的一個例子可能是,假設一位地政士在辦理土地買賣的過程中,不誠實地處理合同文件,例如篡改合同條款或故意隱瞞重要訊息,導致委託人或買賣雙方出現損害,例如交易價格受損或造成法律糾紛。根據地政士法第26條,這位地政士應該負起賠償責任來修補損害。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01004 制定)

地政士受託辦理各項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地政士違反前項規定,致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地政士應誠實執行其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二、第二項規定地政士違反前項規定,致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 利害關係人名詞
(0901004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地政士應誠實執行其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二、第二項規定地政士違反前項規定,致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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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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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政士法第 26 條規定:「地政士受託辦理各項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地政士違反前項規定,致委託人或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政士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政士法第 2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