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第 26 條(誠實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
- 1.地政士受託辦理各項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 2.地政士違反前項規定,致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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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第26條,地政士在受託辦理業務時有誠實責任的義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如果地政士違反這項規定,導致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受到損害,則應該負起賠償責任。 相關案例中提到的法規參考資料是地政士法第26條本身。該法條的目的在於確立地政士對於受託業務負有的誠實責任,以及當地政士的不當行為導致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受損害時,地政士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這個法條的一個例子可能是,假設一位地政士在辦理土地買賣的過程中,不誠實地處理合同文件,例如篡改合同條款或故意隱瞞重要訊息,導致委託人或買賣雙方出現損害,例如交易價格受損或造成法律糾紛。根據地政士法第26條,這位地政士應該負起賠償責任來修補損害。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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