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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 26 條(誠實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政士受託辦理各項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2. 地政士違反前項規定,致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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