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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地政士法 第 25 條(業務紀錄簿)

  1. 1.地政士應置業務紀錄簿,記載受託案件辦理情形。
  2. 2.前項紀錄簿,應至少保存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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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第25條,地政士應該製作業務紀錄簿,用於記載受託案件的辦理情況。根據法律的規定,這些業務紀錄簿必須至少保存15年。 該條款的目的在於確保地政士能夠提供可追溯的辦理案件的紀錄,以作為日後查詢、證明和監督的依據。藉由保存業務紀錄簿,可以確保對地政士的辦事情況進行審查和監督,從而維護執業的規範和行業的專業水平。 例如,地政士在接受買賣案件時,應該將相關的資訊(如登記收件號碼、價格資訊、標的資訊等)記錄在業務紀錄簿中。當需要查詢或證明某個案件的辦理情況時,可以透過業務紀錄簿來追溯相關紀錄,並確定地政士是否遵守相關法規和進行業務的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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