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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24收受文件之掣給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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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政士接受委託人之有關文件,應掣給收據。
  2. 2.地政士受委託後,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十日前通知委託人,在未得委託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第24條,地政士在接受委託人的相關文件時,應該提供收據。另外,地政士在接受委託後,除非有正當的理由,不得終止契約。如果需要終止契約,應在十天前通知委託人,并且在未取得委託人同意之前,不得中止相關工作。這些規定可提供作為判定地政士是否違反地政士法之依據。

立法沿革 1

(0901004 制定)

地政士接受委託人之有關文件,應掣給收據。   地政士受委託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十日前通知委託人,在未得委託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地政士於接受委託人之有關文件後,應掣給收據。   二、第二項規定地政士受委託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十日前通知委託人,在未得委託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

  • 名詞
(0901004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地政士於接受委託人之有關文件後,應掣給收據。   二、第二項規定地政士受委託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十日前通知委託人,在未得委託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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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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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政士法第 24 條規定:「地政士接受委託人之有關文件,應掣給收據。地政士受委託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政士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政士法第 2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