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政士法》第24條,地政士在接受委託人的相關文件時,應該提供收據。另外,地政士在接受委託後,除非有正當的理由,不得終止契約。如果需要終止契約,應在十天前通知委託人,并且在未取得委託人同意之前,不得中止相關工作。這些規定可提供作為判定地政士是否違反地政士法之依據。
地政士接受委託人之有關文件,應掣給收據。 地政士受委託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十日前通知委託人,在未得委託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地政士於接受委託人之有關文件後,應掣給收據。 二、第二項規定地政士受委託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十日前通知委託人,在未得委託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
一、第一項規定地政士於接受委託人之有關文件後,應掣給收據。 二、第二項規定地政士受委託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十日前通知委託人,在未得委託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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