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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 24 條(收受文件之掣給收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政士接受委託人之有關文件,應掣給收據。
  2. 地政士受委託後,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十日前通知委託人,在未得委託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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