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第 23 條(標明收費標準)
地政士應將受託收取費用之標準於事務所適當處所標明;其收取之委託費用,應掣給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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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政士法第23條規定地政士在事務所適當處所應標明收取費用之標準。此外,地政士收取的委託費用應給予收據作為證明。根據這個法律條文的要求,地政士必須清楚標明其收費標準並提供收據作為交易的證據。这样可以确保地政士收取的費用是透明合理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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