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351011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為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第 2 條第 2 項有關不動產經紀業或權利人拒不提供交易相關資料供地政士申報登錄之法律效果一案」之說明
主旨
為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第 2 條第 2 項有關不動產經紀業或權利人拒不提供交易相關資料供地政士申報登錄之法律效果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2 年 7 月 5 日台內地字第 1020237005 號函。
二、按平均地權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47 條第 3 項、地政士法第 26條之 1 第 1 項及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下稱本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不動產買賣案件不論是否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而成交,如係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該買賣案件之成交實際資訊,而地政士申報登錄所需不動產說明書相關資料,依本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應由權利人或不動產經紀業提供。依行政院 100 年 9 月 15 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之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 47 條說明第 3 點以觀,申報登錄義務人本為權利人,惟為避免重複登錄,故於同條第 3項規定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並同時免除權利人之申報義務(100 年 10 月 19 日印發之立法院第 7 屆第 8 會期第 6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參照)。是以,若權利人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卻未將資料提供地政士,則如何依同條第 3 項規定免除權利人之義務?似與本條規範本旨不符,故本部 102 年 5 月 3 日函說明三:「…若未履行登錄義務者,主管機關應…,限期命權利人自行申報登錄,而非限期命其將相關交易資訊提供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逾期未自行申報登錄,再依行政執行法…處以權利人怠金。」仍請參考。
三、另為避免地政士與權利人或不動產經紀業間發生相互推諉申報登錄義務疑義,貴部或可參考其他相關實務作法,就上開申報人間關於申報登錄義務人之順序,以及權利人或不動產經紀業應提供相關交易資料等事項,提供相關契約範本,以釐清上開契約關係人間之權責,併此敘明。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