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政士僱用登記助理員代為送件及領件以2人為限,其餘職員人數,則不受限制
要旨
地政士僱用登記助理員代為送件及領件以2人為限,其餘職員人數,則不受限制
要旨
地政士僱用登記助理員代為送件及領件以2人為限,其餘職員人數,則不受限制
內容
地政士法第29條第3項規定僱用登記助理員應於僱傭關係開始前或終止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所在地之地政士公會申請備查,自應依規定辦理。其送件及領件之登記助理員以2人為限,至其餘職員人數,則不受限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政士僱用登記助理員代為送件及領件以2人為限,其餘職員人數,則不受限制
地政士僱用登記助理員代為送件及領件以2人為限,其餘職員人數,則不受限制
地政士法第29條第3項規定僱用登記助理員應於僱傭關係開始前或終止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所在地之地政士公會申請備查,自應依規定辦理。其送件及領件之登記助理員以2人為限,至其餘職員人數,則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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