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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開業登記之地政士得申請為他人之登記助理員

會議日期 91 年 10 月 15 日

要旨

已開業登記之地政士得申請為他人之登記助理員

要旨

已開業登記之地政士得申請為他人之登記助理員

內容

有關已申請開業登記之地政士可否申請為他人之登記助理員乙案,查地政士法第29條規定並無限制已開業登記之地政士不得為他人之登記助理員。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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