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已登記之地政士達十五人以上者,應組織地政士公會;其未滿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公會或聯合組織之。
根據地政士法第31條的規定,如果在直轄市或縣(市)內已經登記的地政士人數達到15人以上,就應該組織地政士公會。如果地政士的人數不滿15人,則可以選擇加入鄰近的公會或進行聯合組織。這個條文的宗旨是為了促進地政士之間的互助與合作,提高專業素養並保障公眾利益。 舉例而言,如果在某個縣市內已經有超過15位地政士,他們應該組織一個地政士公會來協調彼此的業務並共同提升專業水平。另一方面,如果在一個縣市內的地政士數量不足15人,他們可以選擇加入鄰近縣市的地政士公會,或者與其他縣市的地政士公會進行聯合組織,以增加互助與共同發展的機會。
直轄市或縣(市)已登記之地政士達十五人以上者,應組織地政士公會;其未滿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公會或聯合組織之。
立法理由明定組織直轄市或縣(市)公會之最低人數為十五人,未滿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公會或聯合組織,以避免少數縣(市)之地政士因人數過少未能設立公會,而影響其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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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組織直轄市或縣(市)公會之最低人數為十五人,未滿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公會或聯合組織,以避免少數縣(市)之地政士因人數過少未能設立公會,而影響其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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