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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31公會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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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已登記之地政士達十五人以上者,應組織地政士公會;其未滿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公會或聯合組織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第31條的規定,如果在直轄市或縣(市)內已經登記的地政士人數達到15人以上,就應該組織地政士公會。如果地政士的人數不滿15人,則可以選擇加入鄰近的公會或進行聯合組織。這個條文的宗旨是為了促進地政士之間的互助與合作,提高專業素養並保障公眾利益。 舉例而言,如果在某個縣市內已經有超過15位地政士,他們應該組織一個地政士公會來協調彼此的業務並共同提升專業水平。另一方面,如果在一個縣市內的地政士數量不足15人,他們可以選擇加入鄰近縣市的地政士公會,或者與其他縣市的地政士公會進行聯合組織,以增加互助與共同發展的機會。

立法沿革 1

(0901004 制定)

直轄市或縣(市)已登記之地政士達十五人以上者,應組織地政士公會;其未滿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公會或聯合組織之。

立法理由明定組織直轄市或縣(市)公會之最低人數為十五人,未滿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公會或聯合組織,以避免少數縣(市)之地政士因人數過少未能設立公會,而影響其執行業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01004 制定)

明定組織直轄市或縣(市)公會之最低人數為十五人,未滿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公會或聯合組織,以避免少數縣(市)之地政士因人數過少未能設立公會,而影響其執行業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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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政士法第 31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已登記之地政士達十五人以上者,應組織地政士公會;其未滿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公會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政士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政士法第 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