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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 31 條(公會之組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或縣(市)已登記之地政士達十五人以上者,應組織地政士公會;其未滿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公會或聯合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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