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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32全國聯合會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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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直轄市及過半數之縣(市)地政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第32條,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必須先由直轄市及過半數的縣(市)地政士公會組成才能發起成立。然而,如果獲得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准,則不受這樣的限制。這是要求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在組織之前先取得一定程度的區域性組織支持,以確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具體來說,全國聯合會必須獲得直轄市及過半數的縣(市)地政士公會的支持,而不是只有一個或者少數地方公會的支持。然而,如果中央主管機關批准了該聯合會的成立,那麼它就可以超過這個限制。這是為了確保全國聯合會的組成符合法律和法規的要求,同時也體現了政府的監督和授權的作用。

立法沿革 1

(0901004 制定)

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直轄市及過半數之縣(市)地政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明定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由直轄市及過半數之縣(市)地政士公會發起組織,以促進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之聯繫及合作。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901004 制定)

明定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由直轄市及過半數之縣(市)地政士公會發起組織,以促進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之聯繫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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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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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政士法第 32 條規定:「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直轄市及過半數之縣(市)地政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但經中央主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政士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政士法第 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