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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 32 條(全國聯合會之組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直轄市及過半數之縣(市)地政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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