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直轄市及過半數之縣(市)地政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根據地政士法第32條,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必須先由直轄市及過半數的縣(市)地政士公會組成才能發起成立。然而,如果獲得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准,則不受這樣的限制。這是要求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在組織之前先取得一定程度的區域性組織支持,以確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具體來說,全國聯合會必須獲得直轄市及過半數的縣(市)地政士公會的支持,而不是只有一個或者少數地方公會的支持。然而,如果中央主管機關批准了該聯合會的成立,那麼它就可以超過這個限制。這是為了確保全國聯合會的組成符合法律和法規的要求,同時也體現了政府的監督和授權的作用。
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直轄市及過半數之縣(市)地政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明定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由直轄市及過半數之縣(市)地政士公會發起組織,以促進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之聯繫及合作。
明定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由直轄市及過半數之縣(市)地政士公會發起組織,以促進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之聯繫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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