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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33業必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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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政士登記後,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公會,不得執業。
  2. 2.地政士公會不得拒絕地政士之加入。
  3. 3.地政士申請加入所在地公會遭拒絕時,其會員資格經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認定後,視同業已入會。
  4. 4.本法施行後,各直轄市、縣(市)地政士公會成立前,地政士之執業,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第33條第1項的規定,地政士在完成登記程序後,必須加入所在地管轄的地政士公會才能繼續執業。這意味著未加入地政士公會的地政士無法合法地執業。 地政士公會的成立和地政士的加入是相互關聯的。根據第33條第2項的規定,地政士公會不能拒絕地政士的加入。這條規定保證了地政士有平等加入公會的權利。 如果地政士申請加入地政士公會被拒絕,根據第33條第3項,他們可以向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為公會成員。這樣,即使他們沒有正式加入公會,仍然被視為已加入該公會。這個規定確保了地政士在申請加入公會時不會受到不合理的抵制。 根據第33條第4項,本法施行後,各直轄市和縣(市)地政士公會成立之前,地政士仍可以執業,並不受第1項規定的限制。這意味著在地政士公會成立之前,地政士無需加入公會即可執業。 根據上述法規,地政士必須加入所在地的地政士公會才能合法執業。如果地政士公會拒絕加入,地政士仍可以通過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的認定來獲得加入公會的資格。此外,在地政士公會成立之前,地政士可以在不加入公會的情況下執業。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901004 制定)

地政士登記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公會,不得執業。   地政士公會不得拒絕地政士之加入。   地政士申請加入所在地公會遭拒絕時,其會員資格經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認定後,視同業已入會。   本法施行後,各直轄市、縣(市)地政士公會成立前,地政士之執業,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為落實公會自治,爰明定地政士登記後,非加入地政士公會,不得執業;且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地政士申請加入所在地公會遭拒絕時,其會員資格經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認定後,視同業已入會。   二、為免本法施行前即取得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資格並已申請執業者,於本法施行後,各地政士公會成立前,因未加入地政士公會無法執業而影響其權益,爰參照社會工作師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明定本法施行後,地政士之執業,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已名詞
(0901004 制定)

一、為落實公會自治,爰明定地政士登記後,非加入地政士公會,不得執業;且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地政士申請加入所在地公會遭拒絕時,其會員資格經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認定後,視同業已入會。   二、為免本法施行前即取得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資格並已申請執業者,於本法施行後,各地政士公會成立前,因未加入地政士公會無法執業而影響其權益,爰參照社會工作師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明定本法施行後,地政士之執業,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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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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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政士法第 33 條規定:「地政士登記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公會,不得執業。地政士公會不得拒絕地政士之加入。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政士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政士法第 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