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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34管理委員會之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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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政士於加入地政士公會時,應繳納會費,並由公會就會費中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之金額作為地政業務研究發展經費,交由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設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以其孳息或其他收入,用於研究發展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2. 2.前項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經費運用規定,由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地政士法第34条的内容,这个法条规定了地政士在加入地政士公会时需要缴纳会费,并且公会要将会费的百分之十提取出来作为地政业务研究发展经费,并由地政士公会全国联合会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保管这部分经费。这些经费的利息或其他收入应用于研究和发展与地政业务有关的事项。具体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和经费使用规定由地政士公会全国联合会制定,并报告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根据地政士法相关的法规,未能找到与第34条的具体内容相关的参考资料。

立法沿革 1

(0901004 制定)

地政士於加入地政士公會時,應繳納會費,並由公會就會費中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之金額作為地政業務研究發展經費,交由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設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以其孳息或其他收入,用於研究發展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前項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經費運用規定,由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為推動地政業務研究發展,提昇地政士素質,爰規定地政士於加入地政士公會時,應繳納會費,並由公會就會費中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之金額作為地政業務研究發展經費,交由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設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以其孳息或其他收入,用於研究發展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二、第二項明定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經費運用規定,由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主管機關名詞
(0901004 制定)

一、為推動地政業務研究發展,提昇地政士素質,爰規定地政士於加入地政士公會時,應繳納會費,並由公會就會費中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之金額作為地政業務研究發展經費,交由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設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以其孳息或其他收入,用於研究發展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二、第二項明定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經費運用規定,由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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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政士法第 34 條規定:「地政士於加入地政士公會時,應繳納會費,並由公會就會費中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之金額作為地政業務研究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政士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政士法第 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