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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 35 條(公會章程會員名冊及應陳報主管機關事項)

  1. 1.各級地政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職員簡歷冊,報請該管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准立案,並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2. 2.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訂定地政士倫理規範,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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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第35條》,各級地政士公會應制定章程並報請該管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同時也需要將會員名冊及職員簡歷冊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此外,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該制定地政士倫理規範,經過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也需要報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内政部的「違反地政士文職法之檢舉案處理要點」,具體行動可以舉例為: - 對於違反倫理規範的地政士,地政士公會可以處以相應的懲戒措施,例如警告、罰款或暫停執業等。 - 在地政士公會成立之前,地政士們應該向該管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立案,提供相關的會員名冊和職員簡歷等資料。 綜上所述,依據《地政士法第35條》的規定,地政士公會應制定章程並提出會員名冊及職員簡歷冊供主管機關審核,同時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制定地政士倫理規範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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