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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 54 條(本法施行前領有執照或考試及格者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施行前,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發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或領有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專業人員登記卡,而未申領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申請地政士證書,逾期不得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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