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前,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或領有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專業人員登記卡,而未申領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申請地政士證書,逾期不得請領。
根據《地政士法第54條》,本法施行前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的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或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專業人員登記卡,但未申領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的人,應在本法施行後的一年內申請地政士證書,否則將不能申請該證書。
本法施行前,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或領有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專業人員登記卡,而未申領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申請地政士證書,逾期不得請領。
立法理由有關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者,係指民國五十七年以前各縣(市)自行舉辦之考試合格人員,共計一千餘人;而領有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專業人員登記卡者,係指七十年六月至七十一年二月底,各直轄市、縣(市)所發給者,計有一萬五千餘人,迄今大多數已換領證書。目前未換領者之原因,或因年歲已高、或因死亡、或因不執業等,爰規定未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申請地政士證書,逾期不得請領。
有關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者,係指民國五十七年以前各縣(市)自行舉辦之考試合格人員,共計一千餘人;而領有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專業人員登記卡者,係指七十年六月至七十一年二月底,各直轄市、縣(市)所發給者,計有一萬五千餘人,迄今大多數已換領證書。目前未換領者之原因,或因年歲已高、或因死亡、或因不執業等,爰規定未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申請地政士證書,逾期不得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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