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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 54 條(本法施行前領有執照或考試及格者之處理)

本法施行前,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發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或領有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專業人員登記卡,而未申領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申請地政士證書,逾期不得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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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第54條》,本法施行前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的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或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專業人員登記卡,但未申領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的人,應在本法施行後的一年內申請地政士證書,否則將不能申請該證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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