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地政士法 第 53 條(本法施行前具登記代理人資格請領地政士證書之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於本法施行後,得依第七條規定,申請開業執照;已執業者,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得繼續執業四年,期滿前,應依第八條規定申請換發,始得繼續執業。
  2. 本法施行前,已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及格或檢覈及格證書者,得依本法規定,請領地政士證書。
  3. 未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換發而繼續執業者,依第五十條第三款規定處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