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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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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因為所提供的內容中並沒有關於地政士法第 52 條的資訊。

立法沿革 2

(0901004 制定)

依前三條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明定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規定所處之罰鍰,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1001213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01004 制定)

明定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規定所處之罰鍰,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1001213 刪除)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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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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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政士法第 52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政士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政士法第 52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