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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提供的文本資料,本題文本中並未提及「地政士法第 51-1 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範例。
地政士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本條新增,並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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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二十六條之一刪除有關地政士申報登錄之義務,本條已無規範之必要,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新增,並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二十六條之一刪除有關地政士申報登錄之義務,本條已無規範之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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