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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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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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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文本資料,本題文本中並未提及「地政士法第 51-1 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2

(1001213 增訂)

地政士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本條新增,並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91230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二十六條之一刪除有關地政士申報登錄之義務,本條已無規範之必要,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01213 增訂)

本條新增,並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91230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二十六條之一刪除有關地政士申報登錄之義務,本條已無規範之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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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政士法第 51-1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政士法第 5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政士法第 5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