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地政士法51罰則

快速跳轉

地政士公會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地政士公會違反地政士法第33條第2項規定時,可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处罚。这意味着如果地政士公会不遵循法律规定,未按照法律要求加入地政士公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有权对其进行罚款处罚,罰款金额在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之間。 範例:例如,如果一個地政士公會不遵守地政士法第33條第2項規定,未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公會,那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有權對其處以新臺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的罰鍰。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01004 制定)

地政士公會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明定地政士公會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處罰。

(0901004 制定)

明定地政士公會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處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地政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政士法第 51 條規定:「地政士公會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政士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政士法第 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