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第 51 條(罰則)
地政士公會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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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政士公會違反地政士法第33條第2項規定時,可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处罚。这意味着如果地政士公会不遵循法律规定,未按照法律要求加入地政士公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有权对其进行罚款处罚,罰款金额在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之間。 範例:例如,如果一個地政士公會不遵守地政士法第33條第2項規定,未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公會,那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有權對其處以新臺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的罰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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