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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 51 條(罰則)

地政士公會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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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政士公會違反地政士法第33條第2項規定時,可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处罚。这意味着如果地政士公会不遵循法律规定,未按照法律要求加入地政士公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有权对其进行罚款处罚,罰款金额在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之間。 範例:例如,如果一個地政士公會不遵守地政士法第33條第2項規定,未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公會,那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有權對其處以新臺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的罰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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