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地政士法49罰則

快速跳轉

未依法取得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證書經撤銷廢止,而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第49條,未依法取得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證書經撤銷或廢止,而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將處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地政士法第49條規定了對於冒充地政士的罰則。根據這個法條,未經取得地政士證書或該證書已被撤銷或廢止,卻擅自以地政士為業的人,將被處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人沒有取得合法的地政士證書,但仍冒充地政士提供相關服務,如果被證實,則這個人將被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相關函釋 8

立法沿革 1

(0901004 制定)

未依法取得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證書經撤銷或廢止,而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明定未依法取得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證書經撤銷或廢止,而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之處罰。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罰鍰名詞
(0901004 制定)

明定未依法取得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證書經撤銷或廢止,而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之處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地政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政士法第 49 條規定:「未依法取得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證書經撤銷或廢止,而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政士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政士法第 4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