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第 49 條(罰則)
未依法取得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證書經撤銷或廢止,而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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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第49條,未依法取得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證書經撤銷或廢止,而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將處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地政士法第49條規定了對於冒充地政士的罰則。根據這個法條,未經取得地政士證書或該證書已被撤銷或廢止,卻擅自以地政士為業的人,將被處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人沒有取得合法的地政士證書,但仍冒充地政士提供相關服務,如果被證實,則這個人將被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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