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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土地法第37條之1第3項及地政士法第49條、第50條有關為業認定事宜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8 年 11 月 25 日

要旨

修正土地法第37條之1第3項及地政士法第49條、第50條有關為業認定事宜

要旨

修正土地法第37條之1第3項及地政士法第49條、第50條有關為業認定事宜

內容

修正103年10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1301441號令第二點為「政府機關任用之公務人員因執行公務,有足資證明文件且未收取報酬,得免簽註切結。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因執行其組織法律所定業務範圍內之特定公共任務,有足資證明文件且未收取報酬,亦同。」,自即日生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修正土地法第37條之1第3項及地政士法第49條、第50條有關為業認定事宜由內政部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