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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地政士代理之登記案件,委託人及代理人簽註切結方式及登記機關之作業方式

會議日期 102 年 12 月 27 日

要旨

非地政士代理之登記案件,委託人及代理人簽註切結方式及登記機關之作業方式

要旨

非地政士代理之登記案件,委託人及代理人簽註切結方式及登記機關之作業方式

內容

一、凡非地政士代理之案件,委託人及代理人均應於登記申請書或委託書內簽註切結。委託人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代理人切結:「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由委託人及代理人分別簽章。(內政部103年1月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0001號函修正)

二、領有地政士開業執照者,代理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時,不得以切結方式聲明非以地政士身分執業。凡非地政士代理之案件,登記機關應予建檔統計,以利爾後之稽核與查證,如發現代理人所簽註之切結有不實情事者,應即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未依法取得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證書經撤銷或廢止、未領有地政士開業執照、未加入地政士公會、領有開業執照而其有效期限屆滿未重行換照、領有地政士開業執照經撤銷或廢止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者,其代理之案件,登記機關應於每月10日以前,運用電腦作業系統列印清冊,函送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處。如經處予罰鍰者,應函知所轄登記機關及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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