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營公司員工基於營運及管理資產之需,申辦不涉及相對人或第三人之土地或建物之測量、登記案件得不受申請件數之限制
要旨
國營公司員工基於營運及管理資產之需,申辦不涉及相對人或第三人之土地或建物之測量、登記案件得不受申請件數之限制
要旨
國營公司員工基於營運及管理資產之需,申辦不涉及相對人或第三人之土地或建物之測量、登記案件得不受申請件數之限制
內容
有關國營公司基於營運及管理資產之需,委由員工代為申辦不涉及相對人或第三人之土地或建物之測量、登記案件,可比照本部102年12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2564號令二、規定,如經送件員工依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8點規定提出政府機關核發載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並貼有照片之證明文件正本及國營公司職員服務證件或公司委託辦理之公函以憑查驗核對者,得不受申請件數之限制,並免簽註切結。至國營公司委由員工代為申辦所屬土地或建物涉及相對人或第三人之測量、土地登記案件,仍應依本部上開令示維持申請件數之限制。
(按:原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8點修正後為第4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