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第 48 條(處分後之通告)
- 1.地政士受懲戒處分後,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並通知所轄地政事務所及地政士公會。
- 2.前項地政士受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之處分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刊登公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地政士法第48條規定了地政士受到懲戒處分後的相關通告事項。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地政士在受到懲戒處分後,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公告,並通知所屬地政事務所和地政士公會。而第2項則規定了受到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處分的地政士,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通知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時刊登公報。 這一條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懲戒處分的公開透明,以及有效監督地政士的操守和專業行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地政士受到懲戒處分後,必須進行公告,通知相關單位,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這樣可以確保其他相關行政機關也能知道該地政士的處分情況,同時在公報刊登可以使得更多人了解該地政士的懲戒情況。這樣的規定有利於維護地政士專業行為的監督和公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