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政士法第47條,被付懲戒者在受到懲戒案件後,應被通知有關懲戒事由,並被要求在20日內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如果未按時提出答辯書或陳述,懲戒委員會可以直接做出決定。此外,該法條提到如果懲戒委員會認為被付懲戒者有犯罪嫌疑,應立即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調查。 範例:根據《地政士法》第47條,如果一位地政士被懲戒委員會受理了懲戒案件,該委員會應該向該地政士通知懲戒事由,並要求他在20天內提出答辯書或者到會陳述。如果該地政士未按時提出答辯書或陳述,懲戒委員會有權直接做出決定。此外,上述法條還提到,如果懲戒委員會認為該地政士有犯罪嫌疑,應立即將該案件移送給司法機關進行進一步調查。
懲戒委員會於受理懲戒案件後,應將懲戒事由通知被付懲戒之地政士,並通知其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不依限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定。 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立法理由一、明定被懲戒人限期提出答辯或陳述之程序。 二、參照會計師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明定地政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時,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明定被懲戒人限期提出答辯或陳述之程序。 二、參照會計師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明定地政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時,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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