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第 47 條(被付懲戒者之答辯或陳述之程序)
- 1.懲戒委員會於受理懲戒案件後,應將懲戒事由通知被付懲戒之地政士,並通知其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不依限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定。
- 2.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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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第47條,被付懲戒者在受到懲戒案件後,應被通知有關懲戒事由,並被要求在20日內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如果未按時提出答辯書或陳述,懲戒委員會可以直接做出決定。此外,該法條提到如果懲戒委員會認為被付懲戒者有犯罪嫌疑,應立即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調查。 範例:根據《地政士法》第47條,如果一位地政士被懲戒委員會受理了懲戒案件,該委員會應該向該地政士通知懲戒事由,並要求他在20天內提出答辯書或者到會陳述。如果該地政士未按時提出答辯書或陳述,懲戒委員會有權直接做出決定。此外,上述法條還提到,如果懲戒委員會認為該地政士有犯罪嫌疑,應立即將該案件移送給司法機關進行進一步調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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