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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47被付懲戒者之答辯或陳述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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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懲戒委員會於受理懲戒案件後,應將懲戒事由通知被付懲戒之地政士,並通知其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不依限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定。
  2. 2.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第47條,被付懲戒者在受到懲戒案件後,應被通知有關懲戒事由,並被要求在20日內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如果未按時提出答辯書或陳述,懲戒委員會可以直接做出決定。此外,該法條提到如果懲戒委員會認為被付懲戒者有犯罪嫌疑,應立即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調查。 範例:根據《地政士法》第47條,如果一位地政士被懲戒委員會受理了懲戒案件,該委員會應該向該地政士通知懲戒事由,並要求他在20天內提出答辯書或者到會陳述。如果該地政士未按時提出答辯書或陳述,懲戒委員會有權直接做出決定。此外,上述法條還提到,如果懲戒委員會認為該地政士有犯罪嫌疑,應立即將該案件移送給司法機關進行進一步調查。

立法沿革 1

(0901004 制定)

懲戒委員會於受理懲戒案件後,應將懲戒事由通知被付懲戒之地政士,並通知其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不依限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定。   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立法理由一、明定被懲戒人限期提出答辯或陳述之程序。   二、參照會計師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明定地政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時,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懲戒名詞
(0901004 制定)

一、明定被懲戒人限期提出答辯或陳述之程序。   二、參照會計師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明定地政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時,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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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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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政士法第 47 條規定:「懲戒委員會於受理懲戒案件後,應將懲戒事由通知被付懲戒之地政士,並通知其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或到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政士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政士法第 4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