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第 46 條(交付懲戒之程序)
地政士有第四十四條各款情事之一時,委託人、利害關係人、各級主管機關、地政事務所或地政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地政士登記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懲戒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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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第46條,在地政士發生第44條各款所列違規情事之一時,委託人、利害關係人、各級主管機關、地政事務所或地政士公會可以舉證列舉事實,並提交證據,向地政士登記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設立的懲戒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對違規地政士進行懲戒處理。 例如,如果一位地政士違反了地政士法第9條第2項、第12條第1項、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項、第17條、第23條至第25條或第29條第3項的規定,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懲戒委員會提供相關的事實和證據,要求懲戒委員會對這位地政士進行警告或是申誡的處分。 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地政士執行業務時遵守相關的法規和倫理規範,並維護地政士的業務紀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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