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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 46 條(交付懲戒之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政士有第四十四條各款情事之一時,委託人、利害關係人、各級主管機關、地政事務所或地政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地政士登記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懲戒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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