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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 44 條(懲戒之事項及方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政士違反本法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一、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者,應予警告或申誡,並限期命其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繼續限期命其改正,並按次連續予以警告或申誡至改正為止。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八條規定、違背地政士倫理規範或違反地政士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 三、違反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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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有關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之管理辦法 2.地政士受託辦理各項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3.登記助理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地政士證書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地政相關系科畢業者。 三、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並於地政士事務所服務二年以上者。 4.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5.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業務 6.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外之任何酬金。 7.明知為不實之權利書狀、印鑑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而向登記機關申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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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懲戒事項及方式(1):應予警告或申誡,並限期命其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繼續限期命其改正,並按次連續予以警告或申誡至改正為止 (1)地政士及助理員資料變更時,未於30日內備查 (2)地政士未成立事務所或組織聯合事務所,單獨或共同執行業務 (3)事務所名稱未標明地政士字樣 (4)事務所遷移於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外,未重新登記 (5)地政士自行停止執業,未依規定註銷登記 (6)地政士未依規定自行處理受託事務 (7)受託費用標準未標示於適當場所或收取費用時未掣給收據 (8)收受委託文件未掣給收據或未依規定終止委託契約 (9)未依規定設置業務記錄簿或未依規定保存15年 (10)登記助理員逾規定人數或僱傭關係開始前或終止後未依規定申請備查
ruby10820
19 days ago
專業證照
地政士懲戒事項及方式(2):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 (1)事務所逾規定處數 (2)受託辦理業務未查明或核對其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 (3)以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或為開業、遷移或業務範圍外之宣傳性廣告 (4)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之查核 (5)違背地政士倫理規範或地政士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
ruby10820
19 days ago
專業證照
地政士懲戒事項及方式(3):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 (1)違反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2)受託業務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3)違反法令執行業務、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業務、要求/期約或收受業務範圍外之任何酬金、以不實權狀/印鑑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4)登記助理員未符合規定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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